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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库司回复摘选(一)

发布时间:2022-06-02    招标编号:    潜诚 点击量:

财政部国库司回复摘选(一)

[问]引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这样把握:1 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不区分投标企业性质,只按照所投产品生产商性质执行价格评审优惠。 2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只按照投标企业性质确定投标资格,不再针对所投产品生产商性质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不知道是否正确。” 在回复里有个问题核心未解决:对货物类项目,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只要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就可以?是否要追溯到投标的货物制造商亦均为中小企业(如100件商品,对应100家制造商均为中小企业)?如投标人为中小企业,但货物制造商不全是中小企业,是否投标人不具备政策上的资格要求而为无效标?谢谢!

 

[答]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6-30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问] 一、事实依据: (1)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 (2)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已明确说明工程项目除“勘察、设计、施工、货物、监理”以外没有明确举例的服务事项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畴。 二、申请答疑问题: (1)机关事业单位采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招标法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相关服务事项(如可研编制、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等)已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并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已自主选择不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是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采购活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还是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其他补充情况说明: 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发布实施后,部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已明确表示不再对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相关服务事项(如可研编制、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等)进行监督管理。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已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范围进行了解释。除此之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7-07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问] 采购人未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也未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经过后,是否还存在合格的供应商?

 

[答] 留言所述情形,已过投标有效期时间,如中标供应商愿意接受中标通知书,视为自动延长投标有效期,中标有效;如中标供应商不接受中标通知书,采购人应当重新开展采购。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6-18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问]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好,我们在执行中小企业管理办法中遇到比较棘手的问题是,信息化项目(电脑采购)不属于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之一,在实践中该项目由于不到200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属于经销商,但所投产品(电脑)制造商均为大型企业生产,请问中小企业提供大型企业生产的货物能否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投标吗。

 

[答] 留言所述情形,若电脑采购生产商均为大型企业的,属于不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可不设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6-18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问] 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述: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该句中的负责人如何理解?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还是总经理?

 

[答] 留言所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6-18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问] 请问国库司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那么,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政府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还是属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依据是什么?

 

[答]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属于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规范范围。对于此类项目,实践中可以根据项目具体特点选择适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或者政府采购服务项目。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6-18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问] 是不是只要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就可以使用竞争性磋商?是不是只要是服务类,就可使用磋商?

 

[答] 留言所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特点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项目,采购人应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才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6-18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中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如授权作为评审条件,而不是作为资格条件是否可行?在上述法规中,明确了表示除进口产品外的授权不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但为了确保设备的合法来源,以评分的方式进行体现,是否违反了上述法规。

 

[答] 为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留言所述设备维保问题,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强制要求提供原厂服务,可在采购文件中对设备来源等提出明确要求,并由供应商作出承诺。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1-03-01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问] 尊敬的领导您好,咨询工作中两个问题,问题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某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材料是法人给自己购买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这种情况供应商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规定?问题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近6个月中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予以解答,万分感谢!

 

[答] 1、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义务。企业应提供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证明。 2、供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最近半年任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2-18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是否可以理解为询价采购方式只适用于采购货物?谢谢!

 

[答] 根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询价采购方式只适用于货物采购。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23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问]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好!麻烦咨询一下: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标时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此情形下,能否开标?竞争性磋商活动能否继续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文,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社会资本 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据此,采购过程具体指哪个阶段。请给予解答、指导,谢谢!

 

[答]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这条规定的适用情形为竞争性磋商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进入磋商过程中,符合采购人技术等方面要求的供应商为2家,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由2家供应商提出最后报价。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10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问] 经过公开招标后,中标单位的很多单价超过《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如何处理?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答] 根据87号令规定,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按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设定最高限价。投标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规定的,应作无效处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10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问] 经过公开招标后,中标单位的很多单价超过《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如何处理?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答] 根据87号令规定,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按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设定最高限价。投标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规定的,应作无效处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2-10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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